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尤建)(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梨树县**镇**小区,四平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吉C****9力帆牌汽车行驶至**镇**街路口附近,被梨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