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住梨树县**镇**小区,四平市**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吉C****9力帆牌汽车行驶至**镇**街路口附近,被梨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尤某某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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