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男性,1987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B*****,**牌小轿车,沿**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乡道**镇高架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124.16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