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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序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住永靖县*****小区**号楼**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驾驶甘NF****号小轿车行驶至永靖县**中学**门口路段时,因隔夜醉酒而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尤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8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崇某某、王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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