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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发云)(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镇**村**社**号,因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23时37分许,临夏县交警大队土桥中队民警在临夏县土桥镇街道执勤巡逻时发现甘N*****号小客车驾驶员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中队民警遂按规定对其进行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将其带到临夏县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尹某某系初犯,且未造成任何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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