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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4********,汉族,大学文化,系抚松县**综合服务中心**站**,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7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吉F****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抚松镇驶往万良镇方向,当行驶至参乡路大榆树隧道距北口705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载乘李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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