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北京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此处。2020年0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厂县**镇**村口时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尹某某的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97.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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