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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云大道资口亭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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