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73********,汉族,大学本科毕业,**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红旗区,住新乡市牧野区******号楼**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黑色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沿新乡市科隆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一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4月19日,尹某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新乡县公安局民警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且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