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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1********,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家住富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尹**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回富源县**镇**村委会**村,21时许行驶至罗平县**公路5公里700米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提取尹**的血样送检鉴定,送检尹**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实施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尹**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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