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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尹逊喜)(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8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先后两次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汶上县**镇**村南的绿化树地里盗窃珍贵绿化树木九棵卖至木材加工厂,获利六十余元。经鉴定,被盗绿化树价值8200元。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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