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晚上19时许,尹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尹某某将屋内一小板凳砸向郭某甲,后砸中郭某乙右手。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右手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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