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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尼加提·阿不都克力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 ,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2413,维吾尔族,专科毕业,住新疆伊宁市巴哈尔街***号(城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尼某某酒后驾驶新F70***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宁远路与东苑路(东苑路卡口)前路段违章行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并出具新中业司鉴所( 2020)毒鉴字第129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87.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7.97mg/100ml,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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