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尼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3992,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住伊宁县温亚尔乡英买力村**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2时08分,新华西路原美特斯邦威门口被不起诉人尼某某驾驶一辆新F*****号小型轿车违章行驶,尼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被不起诉人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4mg/100ml。
本院认为,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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