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居某某, 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居某某驾驶皖B*****小型轿车,沿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淮九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华电大道交叉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查获。鉴定,被不起诉人居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4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警察证复印件、刑事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网上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桂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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