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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屈嘉会)(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稷山县稷峰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于2002年12月5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2020年6 月23日22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49mg/100ml )后驾驶晋M****名爵牌小型轿车,沿稷山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洗浴门前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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