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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屈应超)(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1********,汉族,高中毕业,务工,党员,住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乡**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广安路法院附近道路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8.9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7.42mg/100ml。

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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