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041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屈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路**街东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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