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展云着)(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15日15时许,展某某在宣威市**街道复兴家园小区内盗窃一辆共享单车。

2、2020年2月6日23时许,展某某在宣威市**家园4幢2单元盗窃2只灭火器。

3、2020年2月8日5时许,展某某在宣威市**家园13幢单元门口内盗窃一套办公桌椅。

以上物品经鉴定:被盗2只灭火器价值232元,被盗的桌椅一套价值382元,被盗的哈共享自行车一辆价值1033元。共计1647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