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5日15日15时许,展某某在宣威市**街道复兴家园小区内盗窃一辆共享单车。
2、2020年2月6日23时许,展某某在宣威市**家园4幢2单元盗窃2只灭火器。
3、2020年2月8日5时许,展某某在宣威市**家园13幢单元门口内盗窃一套办公桌椅。
以上物品经鉴定:被盗2只灭火器价值232元,被盗的桌椅一套价值382元,被盗的哈啰共享自行车一辆价值1033元。共计1647元。
本院认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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