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A,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新泰市******。
诉讼代表人徐*,男,46岁,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该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住该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乙通过他人从泰安市腾乐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嘉洋商贸有限公司向被不起诉单位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金额6162956.48元,税额895472.31元已抵扣。
2016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已抵扣税款895472.31元,2016年12月前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滞纳金。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A机械有限公司、李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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