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法定代表人张**,公司地址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张**,男,**岁,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现住新泰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乔某甲通过李某等人(另案起诉)向被不起诉单位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金额6542097.04元,税额950561.11元已抵扣。

2016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已抵扣税款950561.11元,2016年12月前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了滞纳金。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于2017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东L集团有限公司、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