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山*,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01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咸阳市朝阳一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山*饮酒后驾驶“陕DAR***”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日月星城十字时被现场交警发现,经鉴定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