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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岑某某)(公开版)_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2035,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现任新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商贸城,住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驾驶豫S99M62号小型轿车沿闸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山县晏河乡扬帆桥农贸街路口时,撞上前方横穿马路的行人冷某某,致冷某某受伤,后冷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6日死亡,经光山县交警部门认定:岑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岑某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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