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第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62********,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一次退侦,2020年9月7日重诉;2020年10月21日二次退侦,2020年11月20日重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1985年、2004年(具体时间不详)擅自到勐海县**乡**村委**村背后,当地人称“水库”、“林棵”的地方毁林种植茶叶。
经鉴定,该地块权属均在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面积为12.8亩,活立木蓄积量为1.609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到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毁林种植茶叶,面积12.8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对该林地已补种了树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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