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第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2********,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岩某甲在勐海县**镇阿玛尼慢摇吧喝酒,期间与朋友岩某乙发生争吵,被害人岩某丙从被不起诉人岩某甲背后过来拍其肩膀,被不起诉人岩某甲误认为是来帮岩某乙的,转身便用右手拳头打了岩某丙嘴巴两拳,致岩某丙门牙脱落两颗。
经鉴定,被害人岩某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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