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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岩温坎)(公开版)_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第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一次退侦,2020年9月7日重诉;2020年10月21日二次退侦,2020年11月20日重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到勐海县**乡**村委**队当地人称“龙嘿”、“功布龙”的地方毁林种茶,对林地内原有植被造成了严重毁坏。

经鉴定,该地块权属为勐海县**乡**村委**队集体林地范围内,面积为14.2亩,活立木蓄积为52.52立方米,现场原有植被均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到勐海县**乡**村委**队集体林地范围内毁林种植茶叶,面积为14.2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对该林地已补种了树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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