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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岩温汪)(公开版)_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第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5********,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一次退侦,2020年9月21日重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至2010年6月,擅自到当地人称“旧桑”地方毁林种植茶叶。

经鉴定,该地块权属为勐海县布朗山乡勐昂村委会新南东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面积为7.6亩,活立木蓄积为4.506立方米,现场土地类型为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现场原有植被的生态功能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到勐海县**乡**村委**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毁林种植茶叶,面积7.6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对该林地已补种了树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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