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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岩苏的)(公开版)_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第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0********,布朗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一次退侦,2020年9月7日重诉;2020年10月21日二次退侦,2020年11月20日重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任何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016年6月两次擅自到勐昂村民小组当地人称“石场”的地方毁林种植茶叶,并于2018年对林地内的树木围剥树皮。

经鉴定,现场总面积为12.7亩(8467㎡)。2、权属:现场位于勐海县**乡**村委**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3、现场土地类型为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4、树种均为南亚热带硬阔叶类树种,未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5、现场被毁坏的86株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3.273m³,原木材积折合为7.9638m³;6、现场林地的原有植被的生态功能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勐海县**乡**村委**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毁林种植茶叶,面积12.7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岩书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对该林地已补种了树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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