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0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岳某某与朋友一起在高坪区向阳街杨烧烤吃饭,期间岳某某饮用了啤酒,后其在驾驶川R****号众泰越野车倒车时,撞于后方当事人陈某某停放在其后的川R****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6.6mg/100ml。
案发后,岳某某主动赔偿了陈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了对方当事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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