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粤BC9713”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行驶,车辆沿怀远县禹都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榴花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检测,崔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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