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凡)(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某某区,住址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号为陕******的红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某某镇某村药王洞附近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221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