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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宏立)(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东官营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对张某某、纪某某二人心怀不满,将其二人看护的打更房内的监控设备损毁,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损毁的物品市场价格为5506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宏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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