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002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区***村,现住离石区**街道办**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黑色欧派牌电动摩托车停放在离石区***公园旁**酒店附近,未拔掉钥匙便离开。当天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从***公园出来后,看见该辆未拔钥匙的电动摩托车,便将该电动摩托车骑走,停放至离石区****街。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找到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后,其便将该摩托车退还。经离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电动摩托车价值26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数额刚达立案标准,且退还了受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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