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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小平)(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0219*******002X,汉族,初中文化,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村,现住离石区**街道办**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受害人张某某将自己的黑色欧派牌电动摩托车停放在离石区***公园旁**酒店附近,未拔掉钥匙便离开。当天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从***公园出来后,看见该辆未拔钥匙的电动摩托车,便将该电动摩托车骑走,停放至离石区****街。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找到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后,其便将该摩托车退还。经离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电动摩托车价值26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数额刚达立案标准,且退还了受害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离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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