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71********,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7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保险终止日期为2018年8月26日)沿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白云隧道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西岗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70毫克/100毫升。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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