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壶关县**乡**村,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壶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壶关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鹏斌。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被害人栗某某家中饮酒出门后又返回栗某某家中盗窃7盒红塔山牌香烟。经壶关县价格中心认定崔某某盗窃的7盒红塔山牌香烟价值为人民币53元,盗窃数额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可对崔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崔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壶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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