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5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县**镇**村*组*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新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从**县**镇吉也克村村民胡某某手中承包50亩草场地,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明知草场地不能种植经济作物,于2014年至2018年种植玉米,依次进行获利,2019年种植苜蓿。
2019年6月4日。经**县草原监理所聘请新疆精工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崔某某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依法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为49.62亩。
案发后,崔某某已退耕还草,恢复草原生态。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已退耕还草,恢复草原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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