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XX煤矿机运队工人,现住长治市潞州区XXXXXX3号楼X单元XXXX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XX街XXX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乔海棠,山西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酒后驾驶晋D35XXX名爵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XX西街X段XXX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小区门前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崔某血液乙醇含量测定为117.42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崔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崔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20毫克/100毫升,未造成其他后果,无前科劣迹,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