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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崔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彰武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栋**。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将自己名下吉利美日牌轿车卖出后未办理过户。同年7月20日,崔某某将该车借出,开至彰武县彰武镇新兴路**号彰武县**二手车市场杨某某二手车店内,以3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杨某某,并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得3万元现金后,以借用名义将车开走。杨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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