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镇**村**巷**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演员;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F*****机动车,沿深泽县正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正港线67公里处时,被深泽县交警拦截检查,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7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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