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住本溪市溪湖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火连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火连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辽E****2号富路牌正三轮摩托车,由溪湖驶往火连寨方向,行至本鸡公路原火连寨监狱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崔某某血液检材中验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4.9mg/l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经审查到案。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