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室。2016年因赌博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333省道苑庄检查站附近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崔某当日中午未饮酒。
被不起诉人崔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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