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男性,1996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0608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双龙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18分,被不起诉人崔某饮酒后驾驶云DXXXXX号小型面包车载二人,行驶至宣威市宣文线K65+5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崔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50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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