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住上饶市经开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4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早6时许,被不起诉人巢某某为赚取路费,驾驶一辆车牌号赣E7196Y银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7人从上饶市经开区董团乡中路村出发,沿着老320国道往上饶市方向行驶,去上饶火车站及上饶市一中绿化工地务工。6时30分许,当巢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X818县道枫岭头镇快乐老家餐厅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广信区交警大队枫岭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巢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员142.86%。
本院认为,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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