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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左刚民)(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镇**街**号,住清丰县**镇**路**家属院,清丰县**厂退休职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袁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2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驾驶豫J*****“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1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到清丰县大流乡前李家村路口处,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唐某甲驾驶的“爱玛”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唐某甲受伤。2018年1月22日至11月29日,被害人唐某甲分别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清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8年11月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左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时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2月1日,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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