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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左新华)(公开版)_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自家饮酒后驾驶湘******小车经过皇图岭镇老十字街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5mg/100ml,21时许,民警带左某某到攸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63mg/100ml。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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