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左某某驾驶雪佛兰小车至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被害人何某某所开的“**汽车电器维修中心”,趁无人注意,到店内隔间将一台价值2400元的“爱夫卡”F7S柴油版车辆诊断仪窃走。同日17时许,左某某得知公安机关认为其有作案嫌疑,便托他人将车辆诊断仪归还,并于同月28日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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