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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巩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青年南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驾驶吉G****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幸福街永茂中兴公馆门前处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为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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