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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巩正强)(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邹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城前镇刘庄桥省道公路路段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七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对巩某某使用手持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邹城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和抽血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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