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安徽**公司工作人员,住芜湖市弋江区**幢**单元**室**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芜湖市弋江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取样鉴定,案发时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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