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9********361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在江西宜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街**村**栋附**号,现居住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巫某某驾驶赣A*****小车行驶至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大道**门前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宜春临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易某某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12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巫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并等待交警的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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