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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巫某甲)(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巫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地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巫某甲和巫某乙(另案处理)因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排挡停车、客源问题,与隔壁排档的钟某某、张某某夫妻产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巫某甲伙同巫某乙殴打钟某某、张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巫某甲和巫某乙共同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巫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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